2019年7月2日下午
10岁的王某某放学后
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
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
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
王某某步行至7楼,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
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
推开七楼步梯间防火门,将灭火器
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
先后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
第 一个灭火器掉落在
受害人袁某某晾晒的洋芋片后
即弹进附近草丛中
第二个灭火器砸中受害人袁某某头部
导致其当场倒地昏迷,头部出血
后经抢救无效死亡
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、母亲方某赔偿80余万元(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),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:
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本案应承担补充责任,综合本案的事实,判令其承担本案损害后果的5%的补充责任。
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七十四条第 一款:
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。
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。
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
一、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、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.5元 ;
二、被告某物业 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,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;
三、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。
其实,对于消防设施的维护、使用
在国家相关法律中早有规定
处罚
《消防法》第六十条: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(一)消防设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、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(二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;
(四)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;
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;
(六)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。
个人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有本条第 一款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行为,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同时,我国法律规定:
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,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。
ZUI后,消防蜀黍
再次提醒各位家长们
一定看管好家中“神兽”
不要随意挪用消防设施
把紧急救援的工具当作嬉戏的玩具
以免发生此类伤人害己的事故
来源:物业管理资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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