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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岁男孩7楼扔灭火器砸死邻居......判了!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

2020-06-30 14:16:40

2019年7月2日下午

10岁的王某某放学后

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

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

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

王某某步行至7楼,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

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

推开七楼步梯间防火门,将灭火器

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

先后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

第  一个灭火器掉落在

受害人袁某某晾晒的洋芋片后

即弹进附近草丛中

第二个灭火器砸中受害人袁某某头部

导致其当场倒地昏迷,头部出血

后经抢救无效死亡


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、母亲方某赔偿80余万元(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),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







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:




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




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本案应承担补充责任,综合本案的事实,判令其承担本案损害后果的5%的补充责任。

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七十四条第  一款:




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




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





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


一、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、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.5元 


二、被告某物业 分公司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,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;


三、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。












其实,对于消防设施的维护、使用

在国家相关法律中早有规定




处罚


《消防法》第六十条: 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


(一)消防设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、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

(二)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

(三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;

(四)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;


(五)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;


(六)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。


个人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 


有本条第  一款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行为,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


同时,我国法律规定:




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,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。














ZUI后,消防蜀黍

再次提醒各位家长们

一定看管好家中“神兽”

不要随意挪用消防设施

把紧急救援的工具当作嬉戏的玩具

以免发生此类伤人害己的事故


源:物业管理资讯

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侵权,请告知,我们及时删除或妥善处理,谢谢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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